期限
原则上,奖学金申请及奖励期限为相应学期,除非另有规定。
申请奖学金的成绩标准
- 学分以《学规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每学期所必须修读的学分为准。
- 通过小学期、现场实践、特殊学分取得的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。
- 更正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定。
申请资格限制
符合下列情况之一,在该事由所发生学期的下一学期方可申请奖学金。
- 复学生 – 成绩优秀奖学金、助学奖学金、仁荷爱心奖学金
- 重新入学者
- 解除处分者
- 勤工助学表现不良的学生:勤工助学奖学金
- 《校规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奖学金替代者:成绩优秀奖学金、助学奖学金、仁荷爱心奖学金
- 违反学校规定及相关规定者
禁止双重领取奖学金
- 奖学金不得双重领取。
- 奖学金双重获得者可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项奖学金,重复领取时,须返还另一项奖学金。
下列奖学金除外:
- 勤工助学奖学金
- 残疾学生奖学金
- 兄弟姐妹奖学金
- 助学贷款免息奖学金
- 社会贡献奖学金
- 外语优秀奖学金
- 义务活动奖学金
- 社会服务奖学金
- 校长批准的特别奖学金
奖励限制
-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,取消学生剩余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申请资格。
- 受到停学处分30天以上者
- 奖学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
- 其它违背奖学金制度宗旨的学生
- 符合下列情况,停止奖学金申请资格一学期。
- 受到反省检讨或30天以下停学处分的学生
- 依照《选课规定》第五条(退课)的规定,退课学生的静石奖学金、成绩优秀奖学金和新生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
- 依照《校规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转系生的成绩优秀奖学金或助学奖学金
- 超过《校规》第八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或申请部分注册学期的学生
- 获得新生入学奖学金、国家功臣奖学金、全球奖学金、教职工子女奖学金、脱北居民奖学金的学生中,包括留级和中途休学,其正规注册次数超过8次(建筑系10次、医学系包括医学预科12次)的学生
- 其他违背奖学金制度宗旨的学生
奖学金发放形式
- 学生支援处处长按照校长审批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,在发放注册费缴纳通知单的同时,发放注册费减免或奖学金发放证书,并交到相关学院及相关部门。
- 奖学金发放证书一般仅用于抵消相应学期的注册费或注册差额,不予兑换现金。但注册结束后评选出的校外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的获得者除外。
奖学金获得者替代
奖学金获得者符合《奖学金发放规定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,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替代。
奖学金获得者的选课学分与退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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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课学分及退课可否 | 奖学金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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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退课 大一到大三取得至少16学分 (大四至少12学分) → 建筑专业大一到大四16学分, 大五12学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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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退课 退课后,大一到大三取得至少15学分 (大四至少9学分) → 建筑专业大一到大四15学分, 大五9学分 |
→ 助学、仁荷爱心、家庭困难1/2、义务活动、农渔村子女特招、教职工子女、社会关爱、竞赛、全球、脱北居民等 |
- 关于学生选课学分,要求大一到大三至少修读16学分,大四至少修读12学分。
- 通过现场实践、学分取得特别考试、小学期所取得的成绩计入毕业学分中,但奖学金评选、学业警告处分不计此类成绩。
不可退课:指选课时申请了21学分,退课后即使修读18学分并取得相应成绩,亦不可参评奖学金。